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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咨询

ID 22873675
领域 就业 类型 投诉/求助
留言时间 2025-04-24 留言人 用户87****4
留言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黑龙江绥化市望奎县居民,我想咨询一下公积金问题,我爱人在个体工商户打工是城镇户口,2019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保,但是没有缴纳公积金,我想咨询一下个体工商户有义务给员工缴纳公积金,有相关的政策和文件吗?政策和文件是怎样规定的。向我爱人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公积金吗?

受理回复

回复时间 2025-04-30 回复单位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编号 7922172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我们进行了认真办理,现回复如下: 1.个体工商户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范围之内。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2023年住建部发布通知,对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开始试点;2023年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中明确了缴存对象范围,即: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此,个体工商户缴存公积金并非强制。而且我省未在试点省份之内。 3.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黑建住〔2020〕3号)规定,我省试点地区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愿缴存管理机制,我市并非政策试点城市,该工作尚未开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于今年参照试点城市做法开展此项工作,政策制定后,将在媒体进行发布。 感谢您的留言及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如您再有需要,可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455-8366008。
hi!我是智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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