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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野生植物保护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6-10-31 17:42 来源: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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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制定颁布《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野生植物保护暂行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是什么?

答:大兴安岭地区野生植物资源丰富,肩负着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重要使命。笃斯越橘、红豆越橘、金莲花、杜香、偃松、桦树六种野生植物是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系统的关键构成要素,也是当地林下经济发展的核心资源,因其经济价值较高,近年来存在破坏式采集现象,且大兴安岭作为高寒高纬度地区,野生植物生长缓慢、生态修复周期漫长,受到破坏后短时间内难以快速恢复,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强保护工作,依法规范野生植物采集活动,推动野生植物资源可持续利用。

问:大兴安岭地区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由谁开展?

答:《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野生植物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推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野生植物保护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问:《办法》建立了哪些野生植物保护制度?

答:一是建立调查监测制度。《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数量、生长和分布状况等进行调查,并对野生植物资源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野生植物资源档案,为保护与利用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是制定采集技术规范。《办法》要求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野生植物采集技术规范,对采集工具、采集方法、采集植物成熟度等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要求采集野生植物应当遵守采集技术规范,不得破坏野生植物,从源头遏制掠夺式、破坏式采集行为。

三是建立采集方案制度。《办法》明确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循采大留小、采密留稀、划片轮采、采育结合的原则,制定野生植物采集方案,合理确定采集期、采集区、采集种类等,并向社会公布野生植物采集方案,科学保护野生植物资源。

四是建立采集信息报送制度。《办法》规定采集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采集前将采集期、采集区、采集种类、采集方法等信息报送采集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自用采集、生态旅游体验式采摘野生植物无需报送信息,在兼顾林区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需求的前提下,推动采集活动可预判、可监督、可追溯管理。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禁止行为?

答:《办法》针对不同野生植物生长特性,分别明确禁止抢采、掠青、折枝、掘根、违规打孔等破坏野生植物行为,科学设定法律责任,以刚性制度打击震慑违法行为。

问:《办法》采取哪些措施加强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答:一是明确各方责任。《办法》明确政府领导责任,厘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压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野生植物保护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野生植物保护利用工作,构建权责清晰、各司其职的野生植物保护责任体系。

二是强化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野生植物保护和利用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采集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采集技术规范采集野生植物,对违反采集技术规范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纠正。同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是开展日常巡护。《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护林队伍建设,可以应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提高巡护野生植物资源的能力。护林队伍应当开展日常巡护,发现违法采集野生植物、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等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通过人工实地巡查与非现场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筑牢野生植物资源保护防线。

问:《办法》在推动野生植物资源利用相关产业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鼓励、支持野生植物保护与野生植物资源利用有机融合,采取多种方式发展野生植物资源利用相关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野生植物产品价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托野生植物资源发展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等,培育、引进野生植物精深加工企业,推动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自身优势,促进野生植物资源利用相关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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