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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基础。为健全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机制,规范危房解危整治工作,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黑龙江省城镇既有房屋建筑建造年代跨度大、各时期建筑质量差异显著,部分存量房屋已进入“老龄期”,叠加极寒气候侵蚀、日常养护缺失等不利影响,导致省内房屋建筑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最终形成《意见》。
二、《意见》的出台意义是什么?
《意见》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健全我省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破解管理痛点,夯实各方责任。建立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影响要素分级监测机制,让安全隐患从“被动发现”转向“主动防预”。完善安全鉴定和C、D级危险房屋建筑解危整治保障措施,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切实提升居民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意见》共分为三部分。一是目标原则。明确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全时管控,政府主导、多方共治,行业监督、分工协作,责权清晰、规范整治。二是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健全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健全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机制、扎实做好危险房屋建筑解危工作3项内容。三是工作要求。包括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社会监督、加强责任追究3项内容。
四、《意见》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一是明确各方责任。《意见》明确了属地政府的组织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的指导、监督责任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日常检查、维护、解危主体责任。二是全生命周期监测,提升使用责任人安全意识。对既有房屋建筑现状进行专业评定、分级管理,形成全民参与、全时监测,全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实现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整治,预防事故发生。三是明晰解危及出资责任,解危支持政策进一步畅通。按照工程建设、日常使用、外部因素等房屋致危要素研判致危原因,明确致危责任,依法确定解危出资方式,创新提出解危支持性政策措施,有效解决危房解危资金筹集难、政策措施不闭合等问题。
五、《意见》对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分级如何规定?
《意见》区分住宅类和非住宅类房屋建筑,实行使用安全分级管理。一是基础信息采集,住宅类由街道(乡镇)主导采集,非住宅类由使用人自主填报,平台以建筑安全体检数据为基础,实行动态补充完善。二是安全等级判定,按“随采集、随定级”原则,住宅类依据《住宅类导则》划4级,非住宅类依据《非住宅类导则》划3级。三是差异化管控,住宅类I级“重点观察+定期排查”、Ⅱ级“观察使用+定期检查”、Ⅲ级“正常使用+正常检查”、常规级“正常使用+自检自查”;非住宅类高风险“监管使用+定期排查”、中风险“观察使用+定期检查”、低风险“正常使用+正常检查”。四是损伤损坏处置,发现损伤后,使用人聘请专业人员辨识,一般损伤直接采取技术措施,严重损伤需安全鉴定并按结论处置,鉴定为C、D级危房解危后重新纳入定级管理。
六、《意见》对危房解危工作作出哪些规定?
围绕解危安全鉴定、解危责任认定、危房解危组织等方面,《意见》提出明确的要求。一是规范鉴定行为。鉴定单位依法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安全鉴定报告应明确“观察使用、处置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建议,严禁转让业务、伪造数据或出具虚假报告。二是判定出资责任。单一原因致危由责任方出资,多原因致危按责任比例分担出资责任,住宅类房屋由于原始资料缺失、低收入家庭、不可抗力导致出资困难的,由属地政府建立救助制度予以解决。三是强化解危组织。住建部门依法负责督促指导解危责任人启动整治,涉及住宅类房屋解危的,编制“一栋一策”方案,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鼓励原址翻建与联合体开发。四是创新解危政策。明确住建、自然资源、消防、人防、地震等部门要积极创新既有房屋建筑解危政策,在危房解危土地、规划、建设、验收等环节落实可操作性的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