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1/2024-001527
  • 国土资源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 黑政函〔2024〕60号
  • 2024-05-22
  • 2024-05-2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日期:2024-05-23 来源:省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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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省自然资源厅:

  你们关于报请审批《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大兴安岭地区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经济先行区、落实“双碳”战略先行区、生态林城样板区。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大兴安岭地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05.8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29.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61701.6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3倍以内。明确城市水体保护、绿地系统、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自然灾害和洪涝风险防控等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以“三区三线”为基础,细化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两山两水两区、一核两极四点”的全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共建齐白呼兴跨省生态经济合作区,推进沿边城镇带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打造东南部优势农业、西北部生态农业发展区,建设食用菌、冷水鱼、寒地药材等特色农林产业基地。筑牢大兴安岭生态屏障,建设黑龙江、嫩江、呼玛河、塔河及重要湿地等生态廊道,配合推进大兴安岭国家公园创建,共筑东北森林带。

  四、营造美好人居环境品质。优化城镇布局,统筹安排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合理安排居住用地,推进社区生活圈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高度、强度管控,系统建设公共开敞空间,稳步推进城市更新,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防止大拆大建破坏各类历史文化遗存。加强国土空间设计,塑造特色彰显的城乡风貌。

  五、推进自然资源高质量保护开发利用。严格自然资源供给总量控制,统筹保护利用耕地、森林、草原、湿地、河湖等各类自然资源。合理控制国土开发强度,科学高效布局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城乡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引导土地复合利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科学有序开发耕地后备资源,统筹实施黑土耕地“三位一体”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利用与修复,加强天然林封育保护。

  六、构建现代基础支撑体系。完善区域和城乡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做好重大区域交通设施的空间预留管控,构建复合高效的综合交通体系。统筹保障水、电、气、热、通信、垃圾处理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确保城市生命线稳定运行。加强防洪、抗震、人防、消防、防疫等设施规划建设和重大危险品管控,健全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体系,提高城市安全韧性。

    七、坚决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严格执行《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强化对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协调各类空间矛盾冲突。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八、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科学编制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地落实,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发挥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作用。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45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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