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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编辑日期:2025/12/3 14:09:20    浏览: 次     分类:政策解读     字号大小:T|T|T     打印本页

  近日,《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修订印发。《应急预案》聚焦新形势下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重点对组织指挥体系、灾害救助准备、救灾响应、救助程序等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原《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于2020年8月份颁布实施,对我省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工作起到了有力指导作用,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亟待调整修订。一是202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预案》),就有关内容进行了丰富和调整。二是国家减灾体制进行改革,2024年7月29日我省跟进成立了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需比照国家对灾害救助组织指挥机构进行重新明确。

  二、主要修订内容

  《应急预案》共分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灾害救助准备、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省级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保障措施和附则8章32节,较原预案增加了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响应联动和参照情形3节。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了“四个坚持”的工作原则。灾害救助应急保障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是调整了灾害救助组织指挥机构。将组织指挥机构由原来的省减灾委员会调整为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明确了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承担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的主要职责,明确了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主要任务。

  三是规范了灾情信息报告程序和形式。规范了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灾情信息汇总上报的程序和途径、特殊紧急情况下灾情信息报告方式、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确定困难情况采取“先报后核”原则,以及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

  四是细化了省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和措施。比照《国家预案》,结合我省情况,在启动程序上,分别明确了一至四级的报请启动程序和决定实施主体。对每级响应都加入了“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和“可启动响应”的表述,更加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预防为主的理念和工作的灵活性。在启动措施中,将更多部门纳入应急救助组织体系,充实完善了救助力量,帮助受灾地区尽快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全力保障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五是强化了灾害救助的基础保障。明确了资金、物资、通信信息、装备设施、人力资源、科技等保障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和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救灾救助提供坚强保障。

六是设定了实施时间。在附则中,增加了“预案实施时间”条款。《应急预案》制定的目的是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预案》,需长期适用。根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把《应急预案》有效期设定为10年。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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