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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1版)》政策解读

日期:2025-12-30 15:08 来源:运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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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1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北能源监管局联合印发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1)》(黑发改运行规〔20254号以下简称,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更好理解和执行,现就规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我省积极推进现货市场建设。规则起草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政策文件,并参考全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省份先进经验,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写了规则

二、主要内容

规则采取1+6模式,包括《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和《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6个配套实施细则。基本运营规则和配置实施细则的印发,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效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激励经营主体行为调整、加强市场融合以及推动新能源和新型主体参与我省电力市场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12章,作为规则的统领文件,重点参考《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和《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规范黑龙江电力市场的运营及管理,保护市场成员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对黑龙江电力市场成员、交易类型与方式、电能量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电能计量与结算、系统安全、市场风险防控和监管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做出规定。

(二)《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10章,规定现货电能量市场的组织、管理、运营与实施。现货电能量市场由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组成。通过分时价格和节点价格体现电能量的空间和时间价值。我省新能源场站采取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使得电力市场的价格更能反映真实的供需情况,避免了发电侧单边决定电价的情况,从而使得市场价格更加合理‌。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现货市场各环节要求,提高了市场操作的规范性。同时明确市场力监管措施,通过加强市场运营监控,防控经营主体操纵行为,降低市场结算风险。

(三)《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10章,建立与现货电能量市场衔接的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文件要求,采用基于调频里程的单一制价格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出清价格和中标调频容量。调频费用根据出清价格、调频里程、性能系数三者乘积计算。性能系数最大不超过2,调频里程出清价格上限不超过每千瓦0.015元。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参与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要求及出清流程。

(四)《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共8章,为与现货市场有效衔接,明确交易曲线分解方式,同时为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在市场初期设置交易电量约束。开展月内分时段交易及日融合交易,该交易模式下发电侧、用电侧既可以申报购电需求,也可以申报售电需求,可以更好地实现电力资源的实时优化配置,提高电力系统的经济性和可靠性,满足经营主体调仓的需求,为经营主体提供了更多的交易机会和风险管理工具。

(五)《黑龙江省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10章,落实国家能源局《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要求,规范经营主体准入及注册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明确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市场注册服务。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含独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详述各类经营主体准入的基本条件、注册程序。建立了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停、复牌和退出机制。

)《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共4章,规范了用于市场交易、结算的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装置的管理。该规范明确了计量点设置、计量及采集装置配置要求,以及运行管理标准,确保电能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规范了申诉仲裁管理和计量数据管理等要求,确保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为市场交易和结算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

)《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12章,电力批发市场按照日清月结的模式开展结算,发电侧以每15分钟为一个结算时段用户侧以每1小时为一个结算时段。中长期市场根据中长期合约分解电量及合约价格进行结算。现货市场根据现货市场日前、实时结算电量及现货市场价格进行结算。明确经营主体电能量费用及市场运营不平衡费用计算方式,市场运营不平衡费用按照谁受益、谁分摊原则在不同经营主体范围内分摊或分享。

规则印发后,将作为黑龙江电力市场的规则体系文件,指导黑龙江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


政策原文件:https://drc.hlj.gov.cn/drc/c111444/202512/c00_31901127.shtml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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