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优化营商环境“获得金融服务”三季度政策汇编
国家层面
1.2025年7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办法》旨在统一规范金融机构的产品适当性管理,核心在于要求金融机构根据产品风险特征与客户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确保“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金融机构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分五级)与产品风险评级(分五级)体系,禁止向客户主动推介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产品,并对65岁以上客户、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群体设置特别保护程序。办法强调销售过程的告知义务与信息透明,要求嵌入信息系统实现流程管控与可回溯管理,并将适当性履行情况纳入消保监管评价。对银行业而言,其发行与销售的理财、信托等投资型产品均需严格适用该办法,尤其在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评估、线上线下销售统一合规等方面面临直接约束。
2.2025年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通知》强调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牵引作用,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和基础制度,该目录基于《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银发〔2021〕96号文印发)为基础修订而成,统一适用于各类绿色金融产品(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及股票发行、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业务暂不适用)。通知要求各单位各自领域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做好与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等产品历史标准的衔接。在该目录中,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中的用能权金融质押服务、用水权金融质押服务、排污权金融质押服务、林权金融质押服务在“7.6资源环境权益交易”领域中列出。
3.2025年7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农村改革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该政策旨在通过强化金融服务支持农村改革与乡村振兴,核心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重点领域资源投入并完善服务机制。主要内容包括:要求银行业加大对粮食安全、乡村产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信贷投放,推广产业链金融、活体抵押等创新模式;明确各类银行差异化定位,如政策性银行提供中长期信贷、农村中小银行坚持支农支小;同时通过专项金融债、风险补偿等政策工具强化保障,并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数字化金融服务下沉。
4.2025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该政策旨在构建与新型工业化相适应的金融体系,以服务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核心目标。其主要内容要求银行业单列制造业信贷计划,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关键技术攻关,并提供中长期融资;鼓励发展基于“数据信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推广产业链融资服务。同时,政策强调金融机构需建立差异化授信机制,加强科技产业金融复合型人才培养,并通过跨部门协作强化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同,以提升金融资源对接效率并防控风险。
5.2025年8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该政策旨在通过金融手段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内容包括:深化林权抵押贷款服务,扩大抵押物范围、延长贷款期限、优化评估与登记机制;强化对国家储备林建设、“三北”工程等生态项目的金融支持;鼓励对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林下经济、一二三产业融合提供信贷、债券、股权等多元化融资;推动林业碳汇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支持金融机构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风控与服务效率;要求银行机构加强林权贷款风险管理,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并创新森林保险产品体系。
6.2025年9月5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九部门颁布实施《关于促进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措施》。该文件包含13项具体措施,构建了一个从财税金融支持、监管环境优化到市场机会创造的“三位一体”政策支持体系 。金融支持方面,该文件强调“强化风险保障与融资便利,鼓励金融创新”。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信贷产品和供应链金融服务,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坚实的金融后盾,解决其后顾之忧。
7.2025年9月12日,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旨在通过系统化的评价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评价对象涵盖银行、保险、理财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农村中小银行等可灵活调整评价频率。评价体系包含七大要素,包括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纠纷化解、金融服务、消费者信息保护等,其中营销行为和纠纷化解权重最高(各不低于25%)。评价结果分为1至5级,级别越高代表问题越多、监管关注度越高。评价结果将作为监管资源配置、机构业务准入和高管问责的重要依据,并要求机构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原银保监会2021年发布的同类办法同时废止。
省级层面
1. 2025年7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5〕3号)。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冰雪经济和冰雪运动的重要论述以及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重要理念,持续放大亚冬会效应,坚持高质量发展,聚焦重点领域,推动冰雪运动、冰雪文化、冰雪装备、冰雪旅游全产业链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冰雪产业体系,推动冰雪经济成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新增长点,加快打造国际冰雪旅游度假胜地和冰雪经济高地。
2. 2025年8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实施方案》的通知(黑银发〔2025〕90号)。推动我省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全面发展,切实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
市(地)层面
齐齐哈尔市
1.2025年7月18日,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齐齐哈尔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诉前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齐财发〔2025〕23号)。为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在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各类纠纷的高效化解。
2.2025年8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印发《齐齐哈尔市钢铁行业转型金融标准试用实施方案》(齐银发〔2025〕61号)。立足钢铁行业转型金融试点建设,围绕钢铁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探索转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助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
3.2025年8月21日,齐齐哈尔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齐齐哈尔监管分局联合印发《开展“光伏+乡村振兴+数字供应链金融”贷款模式的实施方案》(齐财联发〔2025〕31号)。充分发挥我市作为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北方清洁能源示范城市的资源禀赋优势,依托金融科技赋能实体经济领域的实践经验,切实推动资源、技术、资金的高效配置与深度融合,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的乡村振兴目标。
牡丹江市
4.2025年9月26日,牡丹江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牡丹江市涉外企业开展汇率风险管理的暂行办法》(牡财联〔2025〕14号)。提升我市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降低我市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的成本,帮助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护航企业对外贸易结算。
大庆市
5.2025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创设大庆市科技金融专属信贷产品集成“庆科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庆银发〔2025〕26号)。发布科技金融专属信贷产品庆科贷。
6.2025年7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分行、大庆市财政局、大庆市科学技术局、大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北石油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联合印发《组建“两区一圈”科技金融联盟工作方案》的通知(庆银发〔2025〕28号)。组建高新区、经开区、环东北石油大学创新创业生态圈,整合全市金融资源合理支持科技创新。
鸡西市
7.2025年8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鸡西市分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鸡西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工作的通知》(鸡银发〔2025〕39号)。为用好用足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进一步做好消费金融工作,发挥好再贷款激励引领作用,将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内容向各金融机构明确并提出相关要求。
8.2025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鸡西市分行印发《关于印发<鸡西市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工作方案>的通知》(鸡银发〔2025〕4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一揽子金融政策要求,支持鸡西市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金融资源向科创领域投早、投小、投长期,持续壮大耐心资本。
双鸭山市
9.2025年8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双鸭山监管分局、双鸭山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农户家庭资产池融资模式” 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双金监发〔2025〕4号)。建立“农户家庭资产池融资模式”,通过构建农户家庭资产负债表,建立信用评估模型,打通政银数据共享,实现农户“沉睡资产”向“信贷资本”转化,有效提升农村融资可得性。
伊春市
10.2025年7月29日,伊春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春监管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伊春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伊财联发〔2025〕14 号)。进一步推进伊春市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政策作用,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11.2025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伊春市分行印发《关于强化绿色金融制度建设 构建矩阵式工作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伊银发〔2025〕68号)。进一步强化绿色金融制度建,推动各银行机构升级绿色金融工作标准体系,在绿色金融工作的特定领域或环节进行定向深耕,并从点到面构建全市绿色金融矩阵式工作标准体系,加强绿色金融服务,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助力全市绿色低碳发展。
黑河市
12.2025年8月15日,黑河市营商环境局、黑河市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黑河监管分局、黑河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黑河市关于信用赋能农业金融创新的工作方案》(黑市营商联发〔2025〕5号)。夯实农村信用基础,精准聚合“涉农数据资源”,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开发专属“兴农信用贷”,延伸产业链服务,创新“农业订单+信用”融资模式。
13.2025年9月3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黑河监管分局、黑河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黑河市“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黑市金监联发〔2025〕6号)。建立“首贷户”动态名单库,精准对接融资需求。优化金融服务模式,提升首贷可获得性。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提升合作便利度。加强企业培育,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绥化市
14.2025年8月1日,绥化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绥化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绥化监管分局联合印发《绥化市支持企业融资对接帮扶兜底机制方案》(绥财联发〔2025〕12 号)。绥化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绥化市分行、绥化金融监管分局,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建立支持企业融资对接帮扶兜底机制,充分发挥监管、货币、财税等各项政策合力,着重推动金融资源向获贷空白企业倾斜,以切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助力企业融资需求得到满足。
15.2025年8月20日,绥化市农业农村局、绥化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绥化监管分局联合印发《绥化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和建后管护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绥农联发〔2025〕8号)。创新“工程质量 + 建后管护”保险体系,覆盖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引入第三方质量风险管理机构(TIS)实现全周期监管;明确保费由施工单位、项目管护资金、地方财政三方共担,保险期限原则不超10年,年费率分4‰(工程质量及管护)和1‰(自然灾害)两类;要求2025 年各县(市、区)选取新建/在建项目试点,逐步将历年已建高标准农田纳入保障,通过信息化手段(卫星遥感、无人机)提升管护效率。
大兴安岭地区
16.2025年8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地区商务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工信局、地区发改委联合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金融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动企业融资与碳减排成效挂钩的实施方案》(岭银发〔2025〕52号)。助力大兴安岭地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区建设,指导银行机构开展与碳减排挂钩的企业融资业务。
17.2025年8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地区科技局、地区财政局联合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空窗期”融资服务支持机制实施方案》(岭银发〔2025〕53号)。聚焦大兴安岭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认定空窗期面临的融资难题,通过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构建“认定空窗期金融支持绿色通道”。重点支持林区特色产业,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优化科技金融生态环境,推动大兴安岭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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